浪子的比喻續集

張貼日期:2013/1/16 上午 04:33:13

浪子的比喻續集

「一個人有兩個兒子。小兒子對父親說:『父親,請你把我應得的家業分給我。』他父親就把產業分給他們。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資財。既耗盡了一切所有的,又遇著那地方大遭饑荒,就窮苦起來。於是去投靠那地方的一個人,那人打發他到田裡去放豬。他恨不得拿豬所吃的豆莢充飢,也沒有人給他。他醒悟過來,就說:『我父親有多少的雇工,口糧有餘,我倒在這裡餓死嗎?我要起來,到我父親那裡去,向他說:「父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從今以後,我不配稱為你的兒子,把我當做一個雇工吧!」』於是起來,往他父親那裡去。相離還遠,他父親看見,就動了慈心,跑去抱著他的頸項,連連與他親嘴。兒子說:『父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從今以後,我不配稱為你的兒子。』父親卻吩咐僕人說:『把那上好的袍子快拿出來給他穿,把戒指戴在他指頭上,把鞋穿在他腳上,把那肥牛犢牽來宰了,我們可以吃喝快樂!因為我這個兒子是死而復活,失而又得的。』他們就快樂起來。那時,大兒子正在田裡。他回來,離家不遠,聽見作樂跳舞的聲音,便叫過一個僕人來,問是什麼事。僕人說:『你兄弟來了,你父親因為得他無災無病地回來,把肥牛犢宰了。』大兒子卻生氣,不肯進去。他父親就出來勸他。他對父親說:『我服侍你這多年,從來沒有違背過你的命,你並沒有給我一隻山羊羔,叫我和朋友一同快樂。但你這個兒子和娼妓吞盡了你的產業,他一來了,你倒為他宰了肥牛犢!』父親對他說:『兒啊!你常和我同在,我一切所有的都是你的。只是你這個兄弟是死而復活、失而又得的,所以我們理當歡喜快樂。』1

不久後,村上來了一群穿著十分暴露的男女,他們一邊跳著挑逗情欲的舞蹈一邊遊行來到父親的屋外,他們拉起好像彩虹顏色的旗幟,舉起寫上『尊重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人士』、『撐多性伴,反對歧視』、『多性伴不是罪』、『性權=人權』等標語的牌子,並對他說:「你的小兒子喜愛和不同的人士包括娼妓進行性行為是基本的人權,也就是性權,而他這種性喜好是天生的不可改變的,所以你既然是他父親就要愛他,愛他便一定要無條件同意他的行為,不可強行把自己的保守價值及『多性伴恐懼症』觀念強加於兒子身上。」又說:「而且村立法會現已立法保障一切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的人士,所以你不可以再在村口分享你那個什麼『浪子回頭的見證』,這是藉公開活動煽動對『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及強烈的嘲諷,是違法的。『公開活動』(activity in the public) 包括:(a)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b)可由公眾觀察到的而不屬(a)段所提述的通訊形式的任何行徑,包括動作、姿勢及手勢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及徽章;(c)向公眾分發或散布任何物品。」2

「而你在家中為小兒子進行的『健康家庭教育』實質是『拗正治療』,是企圖把他改變,這也是歧視行為。」3

「加上你把一切財產給了大兒子而不再分家產給小兒子這差別對待做法,是因為你歧視『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人士,損害了『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人士可享用的財產,也屬犯罪。」4

「還有,你的大兒子拒絕讓你的孫兒參加幼稚園舉辦的『多性伴驕傲日』活動,不讓孩子探索『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及學習尊重『不同性價值觀及性喜好』人士,他已經被補並且以後被禁止進入幼稚園範圍了。5

如果你是「父親」,你如何回應?

陳家良

註腳:

1. 這是耶穌基督的「浪子的比喻」,出於路加福音十五章11-32節

2. 內容參考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的條款

3. 參考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2506

4. 參考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47條

5. 2005年,美國一位父親 David Parker 不欲就讀幼稚園的兒子被灌翰同性戀教育,到校要求接走孩子時被拒,更因擅闖校園及不願離開被警方拘捕。David Parker上訴但被駁回,聯邦法院指出,學校有權推行同性戀教育,家長不得作干擾。